湖南长沙:祁法官故意回避法律明文规定涉嫌枉法裁判
2025-03-19 来源:本站

控告人:徐国红,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都正街44号。电话:13874910089,控告事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1年受理的继承权纠纷一 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祁谷芸法官审理作出的(2022)湘0102民初12520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何豪杰审理作出的(2022)湘01民终8791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陈盎然 审理作出的(2023)民申2202号裁定书故意回避案件事实,故意回避法律明文规定,涉嫌枉法裁判。要求解决事项:纠正错案,维护公平正义。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一起继承权纠纷,秦姓4原告的继承权被侵犯,2011 年提起诉讼时,距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已有28年(被继承人1983年死亡)。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芙蓉区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秦姓4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至今,此继承权纠纷一案历经初审、终审,发回重审,再次初审、终审、再审、监督,历时已有14年,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均不释明继承权被侵害自继承开始后的第28年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法理,也未援引《继承法》第二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完全故意回避了《继承法》第2条第8条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未依法作出公正裁判,明显存在故意枉法裁判的行为。本案应驳回而未驳回,存在明显错误,历经14年的诉讼,控告人不间断的申诉,信访,错案还未得到纠正,给控告人的精神、工作均造成了巨大影响,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恳请中央纪委监察委监督法院纠正错案,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控告人:徐国红

    2025年3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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