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谷一村民强收“买路钱”13万无人管?
2025-04-09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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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在戏曲或者小说等文艺作品中出现的“剪径”行为,近日在北京市平谷区的现实生活中真实上演,但却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无犯罪事实”。当事人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反映,2024年3月25日,秦某庆负责施工翻建经过王辛庄镇政府审批太后村委会同意后的房屋。

秦某庆于 2024年5月2日开始施工。同村村民张某江于2024年5月2日至2024年7月21日期间,多次以太后村秋子峪80号以西的道路是他20年前出钱购买,秦某庆施工从此路经过,必须给他“买路费”二十万。视频资料显示,张某江多次到现场以语言威

胁和身体阻扰的方式阻止秦某庆施工。

秦某庆说,太后村秋子峪80号以西的道路产权为村委会集体所有。此条道路是其唯一能出入施工现场的道路。为了减少停工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生活的不便尽快顺利施工,秦某庆被迫于2024年7月21日以转账的方式给张某江汇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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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张某江近日再次出现在了施工现场,实施阻工行为。

秦某庆被逼无奈,多次报警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材料说,该人(张某江)利用其生活、施工、出入必须要行走此路的原因。采用威逼、胁迫和恐吓等手段,扬言不给钱就不让行走、施工,甚至堵路,破坏施工财物,故意并且多次实施阻止施工的行为,来达到非法获取钱财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已经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望公安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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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5日,秦某庆收到了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说,其于2025年3月7日提出控告的秦某庆被敲诈勒索,该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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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基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说,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江达到了“既遂”目的。秦某庆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最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江返还“不当得利”。

          秦某庆最终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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